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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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1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皓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皓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9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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