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小字第2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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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465號
原 告 鍾侑典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在新竹縣○○鄉○○街000號,有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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