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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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3號
原 告 徐靖森
被 告 馬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
字第7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二、至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萬3,877元云云,查原告
遭侵害之權利屬財產權,不符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之要件,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
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
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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