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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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雅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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