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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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侯向遠
被 告 許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暨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參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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