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SLEV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高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
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000
年0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甚明。且本件
於112年12月1日新法施行時尚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反面解釋,應適用新法。爰依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
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