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救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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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石廷輝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柏嘉律師
相 對 人 葉明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12年度士簡
字第136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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