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景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周文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9月2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