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何俊偉
被 告 蔡賀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蔡賀均」記載,應
更正為「蔡賀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