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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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浩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上開裁定於113年1月12日
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於113年1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現
居地,此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
今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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