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彥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