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1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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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54號
原 告 李美昭
被 告 劉栢豪即崴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
物及給付租金、水電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租賃契
約第16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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