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士簡字第8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進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
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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