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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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連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住基隆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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