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小字第2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0號
原 告 陳柏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智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
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其損害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萬元,原告所指損害2萬元為何,尚有不明,爰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