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SLEV 113年度士小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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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雅寶
被 告 洪真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
8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
度附民字第92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
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已具狀表明不願到庭,是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又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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