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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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娜
訴訟代理人 周法利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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