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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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昔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被 告 江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加盟契約書第23條,約定因該契約所生之訴訟
,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
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即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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