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士簡字第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黃士嘉(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黃俊宏(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黃瀚諆(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黃志暎(即黃和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士嘉、黃俊宏、黃瀚諆、黃志暎為被告黃和勝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和勝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7月8日死
亡,而黃士嘉、黃俊宏、黃瀚諆、黃志暎為其法定繼承人,
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且查無上開人等拋棄繼承之資料,
亦經臺灣臺南地院113年2月2日函覆在卷,並經原告聲請由
被告黃和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聲請以裁定命其承
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