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SSEV 112年度新小字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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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蔡姿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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