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追加被告 蔣美忠
蔣美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此有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及第263條前段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前以張朱和月之繼承人即喻
楊菊花、鄭楊陽珍、蔣楊陽明、朱美花、江狄紘、張信及張
信義等七人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在案。上開七人收受支付命令後,
僅喻楊菊花、鄭楊陽珍二人以其等已聲明拋棄繼承為由,遵
期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其餘5人則未對該命令聲明異議(待
本件終結,案卷發還予民事庭核發確定證明)。嗣原告得知
喻楊菊花、鄭楊陽珍二人聲明拋棄繼承乙案,已由本院家事
庭核定准予備查,乃具狀撤回對於二人之起訴,併追加蔣美
忠、蔣美權二人為被告。然查,本件原告之訴雖為連帶債務
,但喻楊菊花、鄭楊陽珍二人異議事由,乃專屬於二人之事
由,因此所生之利益或不利益均與其餘5人無涉,故於原告
撤回對於喻楊菊花、鄭楊陽珍之訴訟,本件即視為未起訴,
已無訴訟繫屬,原告自無從為訴之追加。是以,本件原告追
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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