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江佳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祉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
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