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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嘉等二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以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39,223元為訴訟標的金額,據以
繳納裁判費1,000元在案。但查,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應
以被代位人繼承遺產之價額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茲經本院
查知,被代位人繼承之遺產為公同共有之四筆不動產,其中
三筆土地經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定後,應發還予被告二
人之案款為816,170元。另筆不動產則為未辦保持登記建物
,依財政部國稅局遺產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為19,650元,故
被代位人繼承之遺產價額合計為835,820元,及以被帶為人
之應有部分1/2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17,910元。因此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
,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3,5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
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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