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筍陽
一、按聲請假扣押,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具
狀聲請假扣押,但未繳納聲請之裁判費,程序自非完備。爰
命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
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