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鄭慶文即金益煤氣行
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玖萬元或同額之105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
壹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
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112年5月4日與聲請人
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及保證書等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約定相對人應
分期攤還至115年5月8日,惟借款人僅攤還本息至112年10月
9日,嗣後即未再攤還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到期,尚欠本
金265,155元。聲請人已多次以電話及信函催告,相對人均
迄未清償。另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相對人
等已出現催收款項紀錄,及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
其等之財務恐已陷入困境,而有不能履約之虞,如不及時實
施假扣押,債權恐日後難以實現,爰提出本件聲請,及願提
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借款之本案請求乙節,業據
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繳息紀錄供參,且為本院審理11
3年度新簡字第120號清償借款事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至於
假扣押之原因,除提出電話紀錄及催告函外,尚提供相對人
等之信用紀錄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命令以為釋
明,雖因相對人之實際財產狀況不明,致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有所不足,但足知相對人等已有財務狀況緊張之情狀。茲因
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故本件假扣押之聲
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聲請
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併依同法第52
7條諭知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