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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
原 告 無極天虛宮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
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
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
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次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
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
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該案原告即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
區管理處最終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鎮區○○段0
000地號土地,如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30日複丈成果
圖所示面積22.34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止,按年
給付原告28元」,經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判決認其訴全部
有理由,而予准許,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91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元×22.34平
方公尺=4,9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
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
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
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4,915元,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亦應核定為4,9
15元,並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一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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