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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賴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柏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人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賴柏翰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瑞穗鄉,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即將其戶籍自上述臺南市址遷
往現址,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住
居所,故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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