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廷等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不動產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
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
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
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故分割共
有物訴訟屬形成之訴,依上開實務見解,無法以調解方式為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建廷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40,95
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相對人於112年間因繼承取得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040分之358
所有權,迄未辦理分割登記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受償
,故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代位分割共有物,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依上開說明,須經法院裁判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又本件屬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及信用卡契約而有所請求,依前開規定,無調解實益。
綜上,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