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楊東錡即黃東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