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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錢進義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發票人聖級有限公司及
背書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建勳二人發支付命令,惟
聖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
第228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00,000元,應繳裁判費53,4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7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
13年3月1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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