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程文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恩、鍾○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
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
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3,016,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
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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