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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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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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明
被 告 陳昭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明為承受訴訟
人。
理 由
查原告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後宣判前之民國113年1月1日變更為陳立明,有原告提出之報備
函及會議紀錄可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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