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2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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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林韋辰
被 告 陳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3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83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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