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2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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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涵羿
被 告 邱寶枝(即竇德岡之繼承人)
竇惠如(即竇德岡之繼承人)
邱竇惠蓮(即竇德岡之繼承人)
竇惠筠(即竇德岡之繼承人,原名:邱竇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竇德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80,498元,及其中新臺幣77,735元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竇德
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4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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