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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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小字第7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英舜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王英蘭(原名王樹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治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7,1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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