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代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承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千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宏企業顧問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
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
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24,5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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