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借款
STEV 112年度店簡字第1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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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洪弘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清揚律師
被 告 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根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資金需求商借款項而於民國112年3月
23日交付新臺幣(下同)34萬元予被告,然被告僅於112年3月
30日匯還17萬元,尚欠17萬元未還,爰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縱認原告交付被告之上開款項並非
借款,然兩造間並未存有被告受領17萬元之原因事實,爰備
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原告匯予被告34萬元之原因,乃兩造合作以被告
名義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申請儲能系統
設置專案之線路工程費用,兩造並約定各自分擔一半,原告
並非本於借貸之意思交付被告,被告亦全數將匯款用於繳交
申請費用,並無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於112年3月23日匯款34萬元予被告,被告於112年3月
30日匯交17萬元予原告,有匯款單據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
據(司促卷9-1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以認定。
四、觀諸被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23-25、111-113
、117-121頁),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根武於112年3月21日9時2
1分張貼台電公司通知被告繳付34萬元之線路工程通知單(本
院卷109頁),並稱「兄弟,併網費通知如附,照計畫,由日
昇先代墊(開發票),鴻鑫(指被告)帳戶支付予日昇」,原告
於同日9時24分覆稱「OK」(本院卷23、111頁),嗣於同日11
時56分原告傳送語音,該語音內容經勘驗,結果為:「阿那
個,併網審查的費用變成我們繳了,把那個鴻鑫的戶頭給我
吧,看要匯多少?你跟我講齁,過兩天給你傳過去」(本院
卷115、132頁)。繼而張根武於112年3月22日9時8分張貼被
告帳戶,於同日9時15分稱「兄弟早,鴻鑫智慧帳戶如上,
如電話所述,您方便的話匯34萬,短期內會回匯你17萬,或
你直接匯17萬也行!我會附上收據說明,用於台電併網審查
,簡單速捷,一起加油,謝謝」(本院卷25、117頁)。接續
於112年3月23日11時56分原告貼出上開匯款34萬元之單據,
並稱「已匯款34萬元到鴻鑫戶頭,後續再麻煩嫂子處理」(
本院卷117頁)。被告遂於112年3月24日由張根武之妻楊興鳳
代理(本院卷133頁)繳款34萬元予台電公司,有被告提出之
匯款單及台電公司繳款憑證(本院卷119頁)可憑。
五、而依台電公司113年1月8日函及所附申請表(本院卷91、95頁
),前開張根武在對話中張貼之台電公司繳款通知及被告提
出之繳款憑證所指款項,乃被告申請審查儲能設備與台電公
司系統併聯計畫所繳付。基上,可認原告匯付34萬元予被告
,乃作為繳納被告向台電公司為上開申請費用之用,復參諸
原告在前揭對話中於112年3月23日匯款前於同年月21日之語
音中表示該申請費用由兩造繳納,及112年3月23日匯款後貼
出匯款單據並於該日11時56分表示後續由張根武妻子處理,
可信原告明知其匯款被告34萬元之用途乃在與被告共同支付
台電公司上開申請費用。被告辯稱原告前揭匯款並非借款,
而係與被告合作向台電公司申請所支付之線路工程費用,兩
造並約定各自分擔一半等語,應為可採。從而,原告先位主
張其所匯款項乃借款,並非可採,且被告受領此等匯款既基
於兩造合意共同支付台電公司申請費用而來,亦非無法律上
原因。原告備位主張被告取得匯款乃不當得利,當屬無據。
至原告另主張縱其知悉被告就匯款之用途,然其用意只在協
助、幫忙被告,並非參與投資,被告後續因資金未到位而未
繼續進行,即應還款等語,與原告在上開對話中所言與被告
共同繳納費用之示意未合,且就被告未續行即應還款之主張
,復欠依據,原告上開主張即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備位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及利息,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證
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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