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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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04號
原 告 張譽鐘
被 告 陳崇如
訴訟代理人 徐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並經被告具狀同意撤回,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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