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補字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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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周映彤
被 告 陳育利
林凌螢
莊錫彬
蘇千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利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
面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另依民國112年12月1
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應併算
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13,47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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