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高文棋
被 告 祭祀公業高子綿祖
法定代理人 高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7,9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
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
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中
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8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總財產價
額按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而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8月5日申報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及建物中,現仍屬被告
所有之土地暨其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乙節,有被告土地建物
清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被告總財產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89,296,392元,應堪認定。原告復陳報其主
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224,有子綿祖派下手冊附卷可稽,是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共計為1,737,93
0元【計算式:389,296,392×1/224=1,737,930,元以下四捨
五入】,並據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226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被告財產 清冊編號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1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623 8,642.82 55,100 40308/100000 191,954,508元 土地1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地號 2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1 109.38 118,000 1/1 12,906,840元 土地2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地號 3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3 27.55 118,000 1/1 3,250,900元 土地3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4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2 274.51 118,000 1/1 32,392,180元 土地3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5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6 486.83 1,900 1/1 924,977元 土地4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6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4 1.82 118,000 1/1 214,760元 土地5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7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15 1,137.02 1,900 1/1 2,160,338元 土地5 重測前:臺北縣○○區○○○○地○00000地號 8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7 934.77 55,100 2777/10000 14,303,168元 土地6 9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10 210.44 55,100 1/1 11,595,244元 土地7 10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9 210.16 55,100 1/1 11,579,816元 土地8 11 新北市 深坑區 永安 408 843.55 55,100 1/1 46,479,605元 土地9 12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60 6,135 1,800 1/1 11,043,000元 土地10 13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5 2,958 1,800 1/1 5,324,400元 土地11 14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6 436 1,800 1/1 784,800元 土地12 15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59 339 1,800 1/1 610,200元 土地13 16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76 5,326 1,800 1/1 9,586,800元 土地14 17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76-1 261 1,800 1/1 469,800元 土地15 18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3 301 1,800 1/1 541,800元 土地16 19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4 1,149 1,800 1/1 2,068,200元 土地17 20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85 276 1,800 1/1 496,800元 土地18 21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 大坑外股 190 3,521 1,800 1/1 6,337,800元 土地19 22 新北市 深坑區 新永安 4 1,443.71 1/1 24,270,456元 建物1 ⒈重測前:臺北縣○○區○○○段○地○○段0000○號。 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⒊建物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36年2月(自76年10月15日建築完成日至112年11月28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為1,443.71平方公尺【計算式:1,278.98(主建物面積)+57.4(陽台面積)+14.35(平台面積)+32.86(屋頂突出物面積)+60.12(露台面積)=1,443.71】,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建物現值為24,270,456元。 合計 389,296,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