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購買共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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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義間購買共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
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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