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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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楊澤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忠興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參
拾貳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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