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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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郭吳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孝明間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
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
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
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
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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