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救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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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旻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美妹間113年度店簡字第134號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本院113 年度店
簡字第134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
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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