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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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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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 告 彭師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師敏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依民國112年12
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
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
8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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