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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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蔡鄒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鄒暘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依民國11
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
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43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
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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