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貞妙(原名
廖周貞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2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