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9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8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