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1屋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之「被告
」,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原
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
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承保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5樓之1房屋(下稱5樓之1房屋)之保險人,因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6樓之1房
屋)維護不慎,致5樓之1房屋內出現多處滲水等情,並以「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1屋主」為被告,尚難特
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取6樓之1房屋之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原告得自行聲請到院閱卷)。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特定本件被告為何
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足數繕本;並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之「
被告」及繳納上開裁判費,原告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應駁
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