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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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8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米生活美學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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